9月5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这是现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自2016年9月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修改和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办法》第二条作相应修改,删除“慈善法公布前”表述。根据慈善法规定和实践需要,在《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增加“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表述。

二是完善不予认定慈善组织情形。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把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列为不予认定慈善组织的情形。

三是修改完善有关文字表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明事项改革的决策部署,将第七条第三款的“证明材料”修改为“书面材料”。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在第七条、第十条中的“民政部门”前增加“办理其登记的”,并对第一条、第十二条作了文字修改。